好消息~
村医要换“身份”了!
快来看下贵港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工作实施方案
你符合这些条件吗?
那么,
乡村医生的聘用资格、条件、待遇是什么?
宣粉们,别着急,
咱们接着往下看↓↓↓
乡村医生聘用1.聘用范围。由政府投资建设并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政府办村卫生室村医岗位优先从原已聘用的村医中择优聘用,对空缺的岗位在全市范围内公开招考聘用。
2.聘用的资格和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农村医疗卫生事业,遵纪守法,遵守医师执业道德规范。
(2)医学类专业中专毕业及以上学历。
(3)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4)首次注册到政府办村卫生室的村医生年龄在45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
(5)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能够承担相应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诊疗工作任务。
(6)服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调配。
(7)聘用的乡村医生只能专职从事乡村医生工作。
3.优先聘用资格条件。(1)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水平。
(2)具有2年以上农村卫生工作经验的中医、中西医结合、预防医学的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人员。
(3)符合条件的女乡村医生或本乡村户籍的乡村医师。
(4)年龄在45周岁以下者。
4.直接考核聘用条件。符合上述条件后具备以下条件的乡村医生免笔试面试,直接考核聘用:
(1)具备医学相关专业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
(2)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
(3)通过国家卫生职称考试,取得初级职称及以上的人员。
5.聘用工作流程。(1)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招聘计划,经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统一制定招聘工作方案,明确招聘岗位、招聘人数、资格条件和招聘程序等,并向县级人民政府申报,获得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2)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公示考试或考核结果,并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确定聘用人员。
(3)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对聘用人员统一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由其所在乡镇卫生院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的乡村医生名单报当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乡村医生管理1.乡村医生配置根据贵港实际情况,原则上每一千五百服务人口配备1名乡村医生,不足一千五百服务人口的按1名配备,同一卫生室有2名以上乡村医生的,鼓励配备至少1名女乡村医生。
2.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必须履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令第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贵政办发〔〕24号)等文件规定的义务,并承担下列职责:接受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协助村(居)委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药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配合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处置突发卫生事件,及时报告所在村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使用国家基本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壮瑶等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服务;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按分级诊疗的政策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完成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乡村医生身份推行“乡聘村用”管理,将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聘用关系。经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身份由个体转变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用人员。对在村卫生室工作年限较长、业务水平高、群众反映好且取得执业助理及以上执业资格的在岗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使用事业编制和聘用人员控制数招聘工作人员时,可参考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倾斜政策待遇,优先聘用。
4.乡村医生待遇(1)乡村医生的岗位收入由基本工资(财政补助)和绩效工资(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和一般诊疗费等)两部分组成。乡镇卫生院依法为乡村医生缴纳社会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类)。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核定在岗乡村医生人数,县(市、区)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在岗乡村医生人数,按照所在行政村的村(居)民委员会副主任标准给每个乡村医生核拨基本工资补助经费和各项保险补助经费,核拨给乡村医生所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获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以上资格并注册到政府办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分别额外每人补助元/月、元/月。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每季度对乡村医生进行工作考核,再根据考核结果给乡村医生发放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包括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和一般诊疗费等其他财政补助)。(2)建立健全在岗乡村医生养老机制。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聘用关系的乡村医生,在聘用时已自行缴纳养老保险的,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法继续为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聘用时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乡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组织,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解决在岗村医养老待遇。(3)符合《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桂卫发〔〕7号)条件认定的乡村医生,截至年12月31日(含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且不从事乡村医生岗位工作的,从年1月1日起,按月发放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其中确因工作需要仍在村卫生室岗位服务的,从其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次月起,按月发放乡村医生生活补助。(4)符合桂卫发〔〕7号文条件认定的乡村医生,截至年12月31日(含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已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岗位管理的,自60周岁起,未享受任何养老保险待遇的,且不再通过延缴保险方式获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经其本人自愿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可纳入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范围,从其年满60周岁且不再在村卫生室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次月起,按月发放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老年乡村医生的具体资格认定和发放工作,由各县(市、区)依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桂卫发〔〕7号)组织实施。5.乡村医生培训。对所有已聘用的乡村医师必须进行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工作由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远程教育、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保证聘用的乡村医生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培训内容应当与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相适应,不断提高乡村医生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乡村医生按规定免费参加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周1天或每月4天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临床实践,或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选派业务骨干到村卫生室坐诊,开展临床带教指导,不断提高乡村医生服务能力。
6.乡村医生考核。所有乡村医生经聘用即实行绩效工资制,所有聘用人员福利待遇按乡村医生补助发放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乡镇卫生院应为聘用人员及时建立人事档案,对其聘用、考核、奖惩等情况建档管理。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关于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卫农卫〔〕52号)精神,制定适合本地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7.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应与其解除《乡村医生劳动合同》,终止其享有的乡村医生财政补助和服务补助政策待遇。
(1)离开乡村医生队伍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2)未能在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继续登记注册的。
(3)连续两次绩效考评不合格或连续两次绩效考评群众满意度测评不合格的。
(4)擅自改变执业地点的。
(5)受刑事处罚的。
(6)受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的。
(7)乡镇卫生院根据工作需要对聘用的乡村医生在乡镇范围内的村卫生室之间相互调配使用,不服从调配的。
(8)乡村医生退出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年龄要求男的60岁,女的55岁,如需要延长聘用的村医生,必须经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办理续聘手续。续聘的乡村医生将由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进行聘用,不再发放财政补助。
(9)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
乡村一体化管理1.改革村卫生室管理模式。每个行政村设置一个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村可不设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人员、资产统一管理。
2.规范村卫生室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所辖村卫生室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固定资产包括所有政府投入建设的房屋、设备、物资等,固定资产所有权归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村卫生室使用。
3.把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等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大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投入,将村卫生室接入区域卫生信息网络,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现数据传输。卫生室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实现医保门诊联网结算,对所属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额度给予适度增幅,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实施一般诊疗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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